1996 年 11 月 20 日 争端解决机制议定书 文莱达鲁萨兰国政府、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马来西亚政府、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新加坡共和国政府、泰王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协会成员国东南亚国家(东盟);回顾 1992 年 1 月 28 日在新加坡签署的《加强东盟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并经 1995 年 12 月 15 日在曼谷签署的《加强东盟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修正议定书》(“协议”)修正;认识到需要扩大协定第 9 条,以加强解决东盟经济合作领域争端的机制;同意如下: 第 1 条 范围和适用 1. 本议定书的规则和程序应适用于根据本协定的协商和争端解决条款以及附录 1 所列协定和未来的东盟经济协定( “涵盖的协议”)。 2. 本议定书的规则和程序应适用于包含在所涉协定中的有关争端解决的特殊或附加规则和程序。如果本议定书的规则和程序与适用协定中的特别或附加规则和程序存在差异,则以特别或附加规则和程序为准。 3. 本议定书的规定不影响成员国寻求诉诸其他论坛解决涉及其他成员国的争端的权利。在高级经济官员会议(“SEOM”)对专家组报告作出裁决之前的任何阶段,涉及争端的成员国都可以诉诸其他论坛。...
争端解决机制议定书pdf预览版争端解决机制议定书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