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 年 11 月 4 日东盟旅游协议 WE、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缅甸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共和国政府首脑/国家元首新加坡、泰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东南亚国家联盟(以下简称东盟)成员国;认识到旅游业对东盟成员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增长的战略重要性,以及该地区文化、经济的多样性和优势互补,有利于东盟旅游发展,追求区域质量的提高生命、和平与繁荣;回顾 1987 年 12 月 15 日的《马尼拉宣言》,该宣言表达了东盟鼓励东盟内部旅行和加强东盟旅游业的决心;注意到我们在 1998 年 12 月 15 日至 16 日在河内举行的第六次首脑会议上通过的《河内行动计划》和 1998 年 1 月 10 日在菲律宾宿务签署的《东盟旅游合作部长级谅解》,其中包括发展和推广东盟作为具有世界级标准、设施和景点的单一旅游目的地;铭记 1995 年 12 月 15 日在曼谷签署的《东盟服务框架协定》的目标,该协定规定了东盟成员国之间就服务贸易进行谈判的基本原则和范围,以期实现东盟内部服务贸易的自由化;重申我们对《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则和原则以及我们将其应用于旅游业的政策的承诺;还重申我们遵守 1999 年 10 月 1 日世界旅游组织大会第十三届会议通过的《全球旅游业道德守则》;还注意到东盟成员国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不同的文化背景;同时意识到旅游业在缩小东盟成员国之间的发展差距以及促进相互了解和区域稳定方面的宝贵作用;强调鉴于其旅游景点的互补性,需要加强、深化和扩大东盟成员国之间及其私营部门之间的旅游合作;强调东盟合作的必要性,以使进入和在东盟内部的旅行更容易和更有效;决心提高东盟旅游服务的效率和竞争力;决定于 2001 年 11 月 4 日在文莱达鲁萨兰国举行的第七届东盟首脑会议上缔结东盟旅游协定;已同意如下: 第 1 条目标 本协议的目标是: (1) 合作促进进入和在东盟内的旅行; (二)加强东盟成员国旅游业合作,提高效率和竞争力; (3) 大幅减少东盟成员国之间对旅游和旅游服务贸易的限制; (四)建立旅游和旅游服务一体化网络,最大限度地发挥区域旅游景点的互补性; (5) 加强东盟作为具有世界标准、设施和景点的单一旅游目的地的开发和推广; (六)加强人力资源开发互助,加强合作,开发、升级和扩大东盟旅游和旅游设施和服务; (七)为公共和私营部门更深入地参与旅游发展、东盟内部旅游和旅游服务设施投资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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