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能源合作协定

相关行业:区域/多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86年06月24日
1986 年 6 月 24 日东盟能源合作协议 布勒尼达鲁萨兰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马来西亚、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和泰国王国政府,作为东南亚国家联盟的成员,其中协会以下简称为东盟: 回顾 1976 年 2 月 24 日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签署的《东盟协和宣言》,其中规定东盟成员国应在其国家和区域发展计划中采取合作行动:东盟协约呼吁东盟成员国相互协助,在关键情况下优先满足个别国家的需求,优先从成员国获取基本商品,特别是食品和能源的出口;注意到大多数东盟国家都存在类似的能源资源,包括水电、生物质能和木质能源、太阳能、风能和地热等可再生能源,以及石油、天然气、煤炭和石油等不可再生能源。核矿物;考虑到成员国之间为确保和开发这些能源而开展的合作是加强单个成员国的经济复原力以及东盟的经济复原力和团结的基本组成部分;已就以下条款达成一致: 第 I 条总则 1. 东盟成员国特此同意在有效开发和使用所有形式的能源方面进行合作,无论是商业的、非商业的、可再生的还是不可再生的,其方式可能由他们为上述目的适当设计。 2. 合作范围将涵盖规划制定、人力培训、信息交流、效率和节约、供应和处置,在适当的情况下,在以下任何能源子活动中: (i) 资源调查、勘探、评估、规划(ii) 技术研究、开发和示范; (iii) 技术转让; (iv) 节能技术; (v) 能源生产、加工、处理、运输和利用中不同活动导致的环境影响评估升级; (vi) 能源相关设施的标准化; (vii) 各种能源领域的人力开发和安全计划,包括生产、加工、处理、运输和利用; (viii) 紧急情况下的能源安全安排; (ix) 交流有关人员、技术转让、操作经验、研究出版物以及计划政策和实施经验的技术信息; (x) 为与能源燃料、材料和设备相关的贸易和投资机会保持有利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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