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投资区框架协议

相关行业:区域/多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8年10月07日
1998 年 10 月 7 日 东盟投资区框架协议 文莱达鲁萨兰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泰王国政府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东南亚国家联盟(东盟)成员国;重申 1992 年 1 月 28 日在新加坡签署的《加强东盟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中所载的通过共同努力实现贸易自由化和促进东盟内部贸易和投资流动对所有成员国保持经济增长和发展的重要性;回顾 1995 年 12 月 15 日举行的第五届东盟首脑会议决定建立东盟投资区(以下简称“友邦投资区”),以提高东盟在促进直接投资方面的吸引力和竞争力;确认他们对 1987 年东盟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及其 1996 年议定书的承诺,以增强投资者对东盟投资的信心;铭记建立东盟自由贸易区(AFTA)的决定和东盟工业合作(AICO)计划的实施,以鼓励更多的投资流入该地区;认识到直接投资是维持经济、工业、基础设施和技术发展步伐的重要资金来源;因此,需要在东盟吸引更高和可持续水平的直接投资;决心在 2010 年 1 月 1 日之前通过更加自由和透明的投资环境实现东盟建立具有竞争力的东盟投资区的愿景;铭记商定的到 2010 年建立具有竞争力的东盟投资区的措施将有助于实现 2020 年东盟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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