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 3 道路车辆的类型和数量

相关行业:区域/多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9年09月15日
1999 年 9 月 15 日议定书 3 公路车辆的类型和数量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政府,泰国王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东南亚国家联盟(以下简称“缔约方”)成员国;忆及 1998 年 12 月 16 日在河内签署的东盟货物过境便利化框架协议, 越南(以下简称“协定”);承认其中第 9 条和第 25 条规定缔结应构成协定组成部分的执行议定书; 进一步忆及由各国元首通过的河内行动计划东盟国家和政府于 1998 年 12 月 16 日在越南河内举行的第六届东盟首脑会议上规定到 2000 年实施该协定;现在,为此,缔约双方商定如下: 第 1 条 为本议定书之目的的定义; (a) “过境运输经营者”是指道路过境运输车辆的所有人、司机和/或代理人,他们 (1) 拥有适当的国家许可证或执照来经营运输服务,并且有证明遵守《交通运输法》规定的规则和程序的记录。上述许可证或执照,以及 (2) 由相应的国家过境运输协调委员会 (NTTCC) 正式注册为过境运输运营商; (b) “道路过境运输车辆”是指本协定第三条规定的用于在一个或多个缔约方领土上运送货物的道路车辆类型,在穿越该领土或多个领土时,无论是否转运,仓储、散装货物或运输方式的改变,只是在车辆经过的一个或多个缔约方的边界之外开始和结束的完整旅程的一部分; (c) “过境运输”应具有本协议赋予的含义; (d) “第 4 号议定书”是指第 4 号议定书——根据该协议制定的车辆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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