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 年 9 月 15 日 第 4 号议定书 车辆技术要求 文莱达鲁萨兰国、柬埔寨王国、印度尼西亚共和国、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马来西亚、缅甸联邦、菲律宾共和国、新加坡共和国、王国政府泰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东南亚国家联盟成员国(以下简称“缔约方”);回顾 1998 年 12 月 16 日在越南河内签署的东盟货物过境便利化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认识到本协定第 11 条和第 25 条规定缔结应构成其组成部分的实施议定书;进一步忆及东盟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于 1998 年 12 月 1 日至 6 日在越南河内举行的第六届东盟首脑会议上通过的《河内行动计划》规定到 2000 年实施该协定;现在,为此,缔约双方商定如下: 第 1 条 定义 为本议定书的目的, a) “过境运输”应具有协定中赋予的含义; b) “道路过境运输车辆”应具有第 3 号议定书赋予它的含义; c) “第 3 号议定书”是指第 3 号议定书——根据协议制造的道路车辆的类型和数量; d) “轴距”是指三轴刚性机动车辆第一轴中心线与后串联轴中心之间的距离; e) “最大允许车辆总重量”是指轮式车辆的最大允许重量,包括其驾驶员和车上任何其他人的重量,以及在任何给定条件下传输到道路上的任何负载。通过轮式车辆的所有车轮的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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