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原子能机构章程第六条修正案

相关行业:区域/多边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70年09月28日
1970 年 9 月 28 日国际原子能机构章程第 VI 条修正案108 (a) 将 A.1 至 A.3 分段改为: “1. 即将卸任的理事会应指定在原子能技术(包括源头生产)方面最先进的九名成员担任理事会成员。材料,以及原子能技术最先进的成员,包括在上述九个国家都不存在的以下每个地区的源材料生产: (1) 北美 (2) 拉丁美洲 (3) 西欧(4) 东欧 (5) 非洲 (7) 东南亚和太平洋 (8) 远东。 2. 大会应选举理事会成员: (a) 二十名成员,适当考虑公平本条 A. 1 款所列领域的全体成员在董事会中的代表,以便董事会应始终将拉丁美洲地区的五名代表、拉丁美洲地区的四名代表包括在这一类别中西欧地区,三个代表东欧地区代表 4 名 非洲地区代表 4 名 中东和南亚地区代表 2 名 东南亚和太平洋地区代表 1 名 南亚地区代表 1 名远东。任何一个任期内的该类别成员均无资格在下一任期的同一类别中连选连​​任; (b) 来自以下领域的成员中的另一名成员:中东和南亚、东南亚和太平洋、远东; (c) 从以下领域的成员中增加一名成员:非洲、中东和南亚、东南亚和太平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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