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8 年 8 月 1 日《建立亚洲及太平洋地区文化和社会中心的协议》 1968 年 8 月 1 日在堪培拉签署的亚洲及太平洋地区多边文化和社会中心协议; 1968 年 8 月 1 日生效。缔约方是亚洲及太平洋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的成员,承认亚太地区政府和人民在加强现有的团结纽带方面具有共同利益他们之间并合作实现其在各个领域的共同目标, 深信该地区所有国家将受益于扩大和加深对文化遗产和文明的相互理解和欣赏, 希望落实该决定1967 年 7 月 5 日至 7 日在曼谷举行的理事会第二届部长级会议关于建立亚洲及太平洋地区文化和社会中心的决议, 同意如下: 第 I 条SOCIAL CENTRE 1. 兹设立亚太地区文化和社会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回覆”)。 2. 中心应设在首尔,并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运作。第 11 条 宗旨 本中心的宗旨是通过促进文化和相关社会领域的合作,促进亚太地区人民之间的友好关系和相互了解。第三条 职能 为实现其宗旨,中心可在文化及相关社会领域开展以下活动: (i) 就促进中心成员国政府(以下简称“成员”)之间更密切了解的措施提出建议; (ii) 协助会员协调其国家的适当研究计划; (iii) 收集和传播会员国相关活动的信息; (iv) 作为会员国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研究活动的信息交换中心; ㈤ 在其感兴趣的领域内促进鼓励该地区人民之间的个人接触和思想交流的方案; (vi) 鼓励和赞助举办讲座、研讨会、专题讨论会和类似活动; (vii) 鼓励和赞助该地区的音乐会、文化展览和文艺演出; (viii) 安排将本地区特别优秀作品翻译成会员国的语言; (ix) 研究会员国狮子文化遗产保护措施; (x) 酌情协调和鼓励会员在该地区开展的活动,包括培训计划; (xi) 促进适当机构之间的合作; (xii) 为有助于促进区域了解的活动设立奖项; (xiii) 作为会员国参考资料的储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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