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7 年 11 月 3 日 东南亚和太平洋地区多边植物保护协定 L(A) 条修正案 东南亚和太平洋地区植物保护协定 L(a) 条修正案粮食及农业组织理事会第四十九届会议,罗马,1967 年 10 月 30 日至 11 月 3 日;对菲律宾和所有其他缔约方生效 1967 年 8 月 16 日 第 2/49 号决议 东南亚及太平洋地区植物保护协定修正案 理事会, 考虑到东南亚植物保护委员会和太平洋区域决定,为了扩大该协定的地理范围,需要对《东南亚和太平洋区域植物保护协定》第 I[a) 条进行修订,为此委员会必须提出新的区域的定义;审查了总干事根据协定第 IX 条第 1 和第 2 款的规定提交给它的区域新定义,定义如下: “东南亚和太平洋区域,以下简称称为“大区”,包括东南亚以巴基斯坦西部边界以东和喜马拉雅山脉以南、中国南部边界和越南东海岸以西的所有领土,以及在东南亚的所有领土。太平洋、南中国海和印度洋全部或部分位于东经 100°、南纬 45°、西经 130°、北纬 38°至与西海岸交汇点的区域内大韩民国,从那里直线到台北,再直线到越南东海岸和北纬15°的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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