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缓刑法 1951 年 2020 年修订版 本修订版包含截至 2021 年 12 月 1 日(含)之前的所有修订,并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生效。由法律修订委员会根据新加坡法律的授权编制和出版法律修订版 1983 年 2020 年版。 1951 年罪犯缓刑法第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短标题 解释 首席缓刑官和缓刑官的任命 缓刑委员会 缓刑释放, 缓刑令的修改和审查 违反缓刑令要求 绝对和有条件的释放 进一步犯罪委员会 关于缓刑和释放的补充规定 缓刑和释放的影响 批准的机构规则 对罪犯缓刑作出规定的法案。 1951 年 7 月 9 日 1. 本法是 1951 年罪犯缓刑法。简称解释 2. 本法第 12 条;核准机构指获首席感化官批准的机构,指根据第 3 条获委任为首席感化官的人;社区服务官员是指根据 2010 年刑事诉讼法第 346(9)(a) 条被任命为社区服务官员的任何官员; 1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 1951 年罪犯缓刑法 2020 年版。法庭不包括军事法庭;警官的含义与 2004 年《警察法》中的含义相同;监狱官员的含义与 1933 年《监狱法》中的含义相同,并且包括根据该法任命的监狱长;监狱长感化委员会指获委任执行第 4 条所指职责的一组人;缓刑官是指根据第 3 条被任命为缓刑官的人;感化令具有第 5 条赋予该词的涵义;缓刑期指缓刑令对缓刑者进行监督的期间;缓刑者指当其时因缓刑令而受到监管的人;自愿缓刑官是指根据第 3(2) 条被任命为自愿缓刑官的人;并且提及作出缓刑令或有条件解雇令的任何法院,应包括在该法院不再存在的情况下,提及行使与作出该命令的法院相同的管辖权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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