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缓刑法

相关行业:法案修订版本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85年
罪犯缓刑法(第 252 章) 目录 长标题 1 短标题 2 解释 4 缓刑委员会 5 缓刑 3 首席缓刑官和缓刑官的任命 6 缓刑令的解除、修改和审查 7 违反缓刑令要求 8 绝对9 进一步犯罪的委员会 10 关于缓刑和开除的补充规定 11 缓刑和开除的影响 12 批准的机构 13 规则 立法历史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87 年 3 月 30 日出版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罪犯缓刑法(第 252 章)(原 1951 年第 27 号颁布条例) 1985 年修订版(1987 年 3 月 30 日) 对罪犯缓刑作出规定的法案。 1. 本法可引称为《罪犯缓刑法》。简称 解释 2. 在本法中 1951 年 7 月 9 日批准的机构是指根据第 12 条批准的机构;首席缓刑官是指根据第 3 条被任命为首席缓刑官的人;法庭不包括军事法庭;警官的含义与警察法章中的含义相同。 235;监狱官员的含义与《监狱法》章中的含义相同。 247 并包括根据该法任命的监狱长和监狱长;感化委员会指被任命执行第 4 条规定的职责的一组人;第 3 节;感化官是指根据感化令被任命为感化官的人,具有第 5 条赋予该词的含义;缓刑期指缓刑令对缓刑者进行监督的期间;缓刑者指当其时因缓刑令而受到监管的人;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1987 年 3 月 30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志愿缓刑官是指根据第 3(2) 条被任命为志愿缓刑官的人;并且提及作出缓刑令或有条件解雇令的任何法院,应包括在该法院不再存在的情况下,提及行使与作出该命令的法院相同的管辖权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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