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和爆炸物(飞机豁免)规则上限。 13、R 3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2年03月25日
武器和爆炸物(飞机豁免)规则 目录 1 引文 2 豁免和限制 3 商用飞机 4 过境乘客免于法案 5 安全保管飞机上携带的武器和弹药 6 Verey 手枪豁免 立法历史 武器和爆炸物法案(第 13 章,第 13 章,第 3(1)(g) 和 40 节 武器和爆炸物(飞机豁免)规则 R 3 1990 年修订版(1992 年 3 月 25 日) 1937 年 12 月 3 日 1. 这些规则可被称为武器和爆炸物(飞机豁免)规则。引文豁免和限制 2. 作为新加坡在线法规设备一部分的任何飞机上携带的武器和弹药 2022 年 2 月 20 日的当前版本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0 日 飞机或供机组人员个人使用的飞机须遵守这些规则不受该法案规定的约束,前提是此类武器对于飞机上的每位机组人员而言不得超过一支手枪、步枪或猎枪,并且就每支此类手枪而言,所携带的弹药不得超过 25 发子弹、步枪或猎枪。商用航空器 3. 商用航空器定期飞行的情况下,机长应携带由机长签署的证明,说明飞机携带的武器数量和种类以及弹药的种类和数量,作为设备或个人使用。根据规则 2 使用机组人员。免于第 4 条法案的过境旅客。过境旅客在任何飞机上携带的武器和弹药应不受本规则的约束,前提是过境旅客应在抵达时新加坡机场向机场主管当局申报武器弹药,并可能被要求出示武器弹药以供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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