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和爆炸物(移动管制)规则 目录 1 引用 2 定义 3 排除 4 武器和爆炸物的存放 5 爆炸物的妥善保管 6 从弹匣或保险箱中取出武器和爆炸物 6A 申请授权移动武器等 7 权限搜索 8 无证逮捕 9 一般处罚 第一附表 废除立法 历史 武器和爆炸物法(第 13 章,第 40 节) 武器和爆炸物(运动控制)规则 新加坡法规在线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0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0 日R 4 1990 年修订版(1992 年 3 月 25 日) 1971 年 2 月 19 日 引文定义 1. 这些规则可被称为武器和爆炸物(运动控制)规则。 2. 在本规则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获准储存爆炸物的储存库是指获发牌机关批准储存爆炸物的储存库,包括根据《武器及爆炸物(爆炸物)规则》(R)第四部分获准储存爆炸物的任何地方。 2)。经批准的保险箱是指获发牌当局批准用于安全保管武器的任何保险箱或保险箱,包括根据《武器和爆炸物(武器)规则》(R 1)第 21 条,获准经营武器的人必须保管的地方这样的武器;获授权人员指 (a) (b) (c) 任何警务人员或海关人员;在任何合法驻扎在新加坡的访问部队或根据任何成文法组成的任何当地部队中担任委员会职务的任何人;为行使本规则赋予授权人员的全部或任何权力而由部长以职务或姓名任命为授权人员的任何机构或人员;机组人员包括负责飞机的人员和飞机上搭载的人员,这些人员是受雇于飞机运行或服务的真正成员;警官包括根据《警察部队法》(第...
武器和爆炸物(移动控制)规则上限。 13、R 4pdf预览版武器和爆炸物(移动控制)规则上限。 13、R 4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