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及管理(工商业污水)规例上限。 94A,RG 5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25日
环境保护与管理(工商业污水)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需提供的细节 4 需处理的工商业污水 5 工商业污水排放控制机制 6 需事先批准的排放口 8 工商业污水的性质和类型将排放 9 不含某些物质的贸易污水 10 某些物质的最大浓度 7 总干事要求的贸易污水排放详情 11 分析方法 12 处罚 13 豁免 14 过渡性规定 立法历史 新加坡法规在线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PDF 创建日期:2022 年 2 月 21 日 环境保护和管理法案(第 94A 章,第 77 节)环境保护和管理(贸易废水)法规 Rg 5 GN编号 S 1601999 修订版 2008 (2008 年 1 月 31 日) 1999 年 4 月 1 日 引文定义 1. 本条例可引称为《环境保护与管理(工业废水)条例》。 2. 在本条例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受控水道是指从公用事业委员会根据《公用事业法》(第 261 章)获得供水的水道,但不包括将水抽入的水道。公用事业委员会的主要成员。须提供的详情 3.(1) 根据该法第 15 条申请书面许可的申请人应向总干事提供 (a) 他从事或将从事的贸易、制造、商业或建筑施工的详情,以及在整个或部分产生工商业污水的过程中,或工商业污水是废物或垃圾的过程中; (b) 他为生产贸易、制造、商业或建筑施工的最终产品而采用或将采用的所有过程或操作的详细信息; (c) 在过程或操作中使用或将使用的所有原材料和化学品的详细信息; (d) 贸易、制造、业务或新加坡在线法规所使用或将要使用的所有机械、厂房和设备的布局详情 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的当前版本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1 日正在或将会进行建造,视属何情况而定; (e) 估计在贸易、制造、商业或建筑施工中消耗或使用或将消耗或使用的水量; (f) 贸易流出物的物理、有机和化学性质的详情; (g) 总干事可能要求的与贸易废水排放有关的其他信息。...
环境保护及管理(工商业污水)规例上限。 94A,RG 5pdf预览版
环境保护及管理(工商业污水)规例上限。 94A,RG 5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