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醉物质(治疗和康复)规例章。 146A,RG 3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3年08月26日
麻醉品(治疗和康复)规定 5 犯人传染病检查 6 处理艾滋病和其他性传播疾病犯人的保密性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一般命令 4 体检 7 寝具和饮食 8 日常生活 9 职业培训 10 合理娱乐等 11 宗教指导 立法历史 致毒物质法(第 146A 章,第 28 节) 致毒物质(治疗和康复)条例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version as at 21 Feb 2022 PDF created date on 21 Feb 21 Rg 3 REVISED 1999 年版(1999 年 4 月 1 日) 1987 年 12 月 1 日 1. 本规例可引称为《致醉物质(治疗及引证康复)规例》。定义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监狱署长具有与《监狱法》(第 247 章)第 2 条相同的含义;医生指当其时由监狱署长委任以根据本规例执行医生职能的注册医生; S 4052003 wef 26082003 负责人是指根据该法案第 18A(2) 条被任命为经批准的中心负责人的人。一般命令 3. 经批准的中心负责人应负责控制和占用所有在押人员,并可发布不违反本规定的一般命令,在押人员应遵守。进入经批准的中心进行体检。 4. 每个犯人在对犯人进行传染病检查后,应尽快接受医务人员的检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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