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陶醉的物质(核准中心的纪律)规例章。 146A,RG 2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3年08月26日
麻醉品(批准中心的纪律)条例 目录 1 引用 2 定义 3 工作 4 公平纪律 5 使用武力 6 批准中心外的囚犯纪律 7 轻罪处罚 8 重罪处罚 9 处罚记录 10 处罚变化11 犯人可以进行辩护 12 物品不得送入或送出经批准的中心 附表 立法历史 致毒物质法(第 146A 章,第 28 节) 新加坡在线法规 2022 年 2 月 21 日的当前版本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1 日物质(批准中心的纪律)条例 Rg 2 修订版 1999(1999 年 4 月 1 日)1987 年 12 月 1 日引文定义 247); 1. 本规例可引称为《致醉物质(核准中心纪律)规例》。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监狱署长具有与《监狱法》第 2 条相同的含义(第 2 章医务人员是指当时由监狱署署长任命执行本条例规定的医务人员的职能; S 4042003 wef 26082003 官员 指经批准的中心的主管人员,包括任何警务人员、中央禁毒局的任何人员或附属于经批准的中心的任何康复或看管人员;指根据该法案第 18A(2) 条被任命为经批准的中心负责人的人; 访客是指根据《麻醉品(经批准的中心的访客委员会)条例》(Rg)第 3 条任命的访客委员会的成员1) 并包括部长或监狱长授权的任何其他人或根据第 18A(1)(b) 条任命的人他采取行动访问经批准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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