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年私立教育(上诉)规则 目录 制定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定义 3 上诉委员会秘书 4 上诉委员会上诉程序 5 上诉的摘要处理 6 上诉请愿书的修订 7 上诉的撤回 8 推迟 9 请求保密处理 10 保密 11 上诉费用 12 违规 表格 1 No. S 24 在线新加坡法规 当前版本 2022 年 2 月 22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2 日 2009 年私立教育法(2009 年第 21 号法案) 私立教育(上诉)规则 2010 为行使 2009 年私立教育法第 55 条赋予的权力,教育部长特此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可被引用为 2010 年私立教育(上诉)规则,并应生效2010 年 1 月 18 日开始实施。 定义 2. 在本规则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上诉是指根据第 53(1) 条提出的上诉e 法案;可上诉的决定或决定是指该法案第 53(1) 节中提及的机构的任何决定、指示或要求; S 4882016 wef 03102016 上诉人是指任何人对根据该法第 53(1) 条向上诉委员会提出的可上诉决定感到不满并提出上诉;主席是指部长根据法案第 51(1) 条任命的上诉委员会主席;就上诉委员会而言,成员是指部长根据法案第 51(1) 条任命的任何上诉委员会成员,包括主席;当事人是指上诉人或机构; S 4882016 wef 03102016 秘书是指部长根据法案第 51(2) 条任命的上诉委员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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