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保护的地方(第 4 号)令 2004 年目录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宣布为受保护的场所 3 撤销附表第 S 244 号保护区和受保护的地方法案(第 256 章)受保护的地方(第 4 号) 2004 年命令 为行使《保护区和保护区法》第 5(1) 条赋予的权力,内政部长特此发布以下命令 1。本命令可称为《保护区(第 4 号)令》 2004 年,并将于 2004 年 5 月 1 日起引文并开始运作。 宣布为受保护场所的场所 2. 附表第二栏所述场所特此宣布为该法案所指的受保护场所,任何人不得除非他持有附表第一栏指明的当局发出的通行证或许可证,或已获得在该处所当值的获授权人员准许进入r 处所。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2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2 日 撤销 3. 2002 年受保护的地方(第 3 号)令(G.N. No. S 1852002)被撤销。时间表 第一栏 当局 第二栏 受保护的地方 警察国民服务部警察亲属训练营主任。所有这些区域都包括在 Mukim No. 537A、3949N、3951K、99261M、4638K、6193C、3952N 和 99260C 的州土地地段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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