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保护的地方(第 4 号)令 2003 S 271/2003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3年06月04日
受保护的地方(第 4 号)令 2003 年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场所宣布为受保护的地方 附表第 S 271 号保护区和受保护的地方法案(第 256 章)受保护的地方(第 4 号)令 2003为行使《保护区和保护区法》第 5(1) 条赋予的权力,内政部特此发布以下命令 1。本命令可被称为 2003 年《保护区(第 4 号)令》和应于 2003 年 6 月 4 日起引证并开始运作。 宣布为受保护场所的场所 2. 附表第二栏所述场所特此宣布为该法案所指的受保护场所,任何人不得被在该处所内,除非他持有附表第一栏指明的当局发出的通行证或许可证,或已获得在该处所当值的获授权人员准许进入该处所es。时间表 新加坡法规在线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2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2 日 第一栏 管理局 第二栏 受保护的地方指挥官,供应运输和培训学校 KAKI BUKIT CAMP II。所有该区域由 KAKI BUKIT CAMP II 占用的 Mukim No. 23 (PAYA LEBAR) 的州土地地段 5971C PT、76 PT 和 81 PT 组成,面积约 23,560.9 平方米,范围大致如下 从最北端开始上述 KAKI BUKIT CAMP II 的一角,该点为 35,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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