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保护的地方(第 4 号)令 2007 年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被宣布为受保护的场所的场所 附表第 S 459 号保护区和受保护的地方法案(第 256 章)受保护的地方(第 4 号)令 2007为行使《保护区和保护区法》第 5(1) 条赋予的权力,内政部部长特此发布以下命令 1。本命令可称为 2007 年《保护区(第 4 号)令》和应于 2007 年 8 月 31 日起引证并开始运作。 被宣布为受保护场所的场所 2. 附表第二栏所述场所特此宣布为该法案所指的受保护场所,任何人不得被在该处所内,除非他持有附表第一栏指明的当局发出的通行证或许可证,或已获得在该处所当值的获授权人员准许进入该处所失误。时间表新加坡法规在线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2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2 日 第一栏 樟宜空军基地管理局指挥官 第二栏 受保护的地方 (1) 樟宜空军基地 (西部) PARCEL 21A。由樟宜空军基地(西)地块 21A 占用的 Mukim 第 31 号地段 4076W、4417P 和 4415W 的一部分的所有面积,面积约为 50,925 平方米,范围大致如下BASE (WEST) PARCEL 21A,即 39,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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