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保护的地方(第 5 号)令 2004 年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宣布为受保护的场所的场所 附表第 S 445 号保护区和受保护的地方法案(第 256 章)受保护的地方(第 5 号)令 2004为行使《保护区和保护区法》第 5(1) 条赋予的权力,内政部长特此发布以下命令 1。本命令可被称为 2004 年《保护区(第 5 号)令》和应于 2004 年 7 月 27 日起引证并开始运作。 宣布为受保护场所的场所 2. 附表第 2 栏所述场所特此宣布为该法案所指的受保护场所,任何人不得被在该处所内,除非他持有附表第一栏指明的当局发出的通行证或许可证,或已获得在该处所当值的获授权人员准许进入该处所赛斯。时间表 新加坡法规在线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2 日 PDF 创建日期:2022 年 2 月 22 日 第一个栏目 The Authority Commander, Paya Lebar Airbase 第二个栏目 Protected Place (1) Paya Lebar 机场(南端进近灯区域 A)。由 PAYA LEBAR 机场(南端进场灯 A 区)占用的 Mukim No. 30 的 Lot 667K 的一部分的所有区域,面积约为 13 平方米,范围大致如下 从上述 PAYA 的一个点开始LEBAR 机场(南端进近灯的 A 区)是 35,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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