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物业(豁免)通知 目录 1 引文 2 豁免 3 停止豁免 立法历史 住宅物业法(第 274 章,第 32(1) 节) 住宅物业(豁免)通知 G.N. No. S 4101991 修订版 1996 N 9 ( ) 1991 年 9 月 20 日引文通知。豁免 1. 本通知可称为住宅物业(豁免) 2. 将根据房屋第 IV 部分出售的公寓或房屋转让给任何非新加坡公民(包括新加坡永久居民)的人,以及发展法或裕廊镇公司法第四部分的业主或任何有权获得公寓或房屋的任何财产或权益的人,将不受住宅财产法的规定的约束。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version as at 22 Feb 2022 PDF created date on 22 Feb 2022 Cap. 129. 章。 150. 章。 158. 豁免的终止 3.(1) 根据第 (2) 款的规定,根据第 2 款对公寓或房屋授予的豁免应在根据《土地所有权(分层)法》就以下方面进行登记的分层所有权计划时终止建造单位或房屋的土地。 (2) 第 2 段所指的任何公寓或房屋所在的任何土地的分层所有权计划的登记,不影响该公寓的任何财产或权益的任何转让或任何书面转让协议,或在分层所有权计划登记日期之前建造的房屋,尽管可以执行转让文书,或者住房和发展局或裕廊镇公司(视情况而定)书面同意转让,之后那个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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