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和期货(证券业委员会和收购要约)(过渡性条文)条例 2001 S 673/2001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1年12月28日
证券和期货(证券行业委员会和收购要约)(过渡性规定)条例 2001 年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启动 2 2001 年第 S 673 号法案第 VIII 部分的过渡性规定 证券和期货法案 2001(2001 年第 42 号法案) 证券2001 年证券和期货(证券业理事会和收购要约)(过渡性规定)条例 为行使 2001 年证券和期货法第 344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启动 1. 这些条例可引述为 2001 年证券和期货(证券业委员会和收购要约)(过渡性规定)条例,并于 2002 年 1 月 1 日生效。第 2 号法案第八部分的过渡性规定。尽管有该法案的规定,部分该法第八条和收购守则不适用于收购要约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事项以及是否提出了收购要约; (a) (b) 已废除的《公司法》(第 50 章)第 213(4) 条所提述的通知已发出;或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2 日 PDF 创建日期:2022 年 2 月 22 日 (c) 提出收购要约的人或代表提出收购要约的人在之前的任何时间向公众发布了收购要约的公告2002 年 1 月 1 日,以及公司法(第 50 章)第 213 和 214 条以及附表 10,以及紧接之前生效的《公司法》第 213(18) 条中提及的《新加坡收购和合并守则》该日期,应继续适用于该收购要约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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