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2012 年药物滥用(修正案)法》2012 年第 30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2年
滥用药物(修订)法案第 272012 号法案。第一次阅读于 2012 年 10 月 15 日。 2012 年 12 月 28 日,星期五,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一次在 2012 年 12 月 27 日下午 500 点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以下法案于 2012 年 11 月 14 日由议会通过,并于 2012 年 12 月 7 日由新加坡共和国总统于 2012 年第 30 号批准。我同意。由总裁 TONY TAN KENG YAM 提出的法案。 2012 年 12 月 7 日。修订《滥用药物法》(2008 年修订版第 185 章)并对《刑事诉讼法》(2012 年修订版第 68 章)进行相关修订的法案。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2 2 NO. 2012 年第 30 条 简称和开始 1. 本法可称为 2012 年药物滥用(修正案)法,并应在部长通过宪报通知指定的日期开始实施。 5 第 2 条的修正 2. 对《滥用药物法》(在本法中称为主体法)第 2 条进行修正 (a) 在调查委员会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社区康复中心是指第35条宣布的部长管辖的任何地方; (b) 在犯人定义中的“批准机构”一词之后,立即插入“或社区康复中心”一词; (c) 删除主席团官员定义中的助理主任一词,代之以处长; (d) 在新加坡永久居民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地点,包括 (a) 任何永久或临时建筑物; (b) 任何土地,无论是否建在上面; (c) 任何地方,不论是否封闭,不论是否位于地下或水下; (d) 任何船只、飞机、火车或车辆(无论是机械的还是其他方式的)或任何其他交通工具;滥用药物(修正案)3 3 (e) (a) 至 (d) 段提及的任何地方的任何部分; (e) 通过删除 Vigilante Corps 定义末尾的句号并替换为分号,并在其后立即插入以下定义 易受伤害的人是指任何遭受以下损害或功能障碍的人,精神或大脑的任何残疾或紊乱导致的精神或大脑损害了对本法规定的任何犯罪行为作出适当判断的能力;年轻人是指 21 岁以下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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