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位法案 目录 长标题 第 101974 号颁布公式法案 1974 年 3 月 14 日第一次阅读 1 简称和开始 2 解释 3 部长可以提供停车位 4 将财产用作私人停车位 5 将土地改造成用作停车位 6 监督员的任命 7 政府或当局对损失或损坏不承担责任 8 规则 9 部长可规定收费 10 禁止在停车位内出租 11 停车位应由交通标志指示 12 复合犯罪的权力 13 责任提供信息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Published in Bills Supplement on 1974 Public Money Parking Places Bill Bill No. 101974 于 1974 年 3 月 14 日第一次阅读。新加坡,如下 简称和开始 A n 废除和重新制定《停车位法》(修订版第 90 章)并进行修订。由总统在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 1. 本法可称为 1974 年《停车位法》,并应在部长通过公报通知指定的日期生效。解释 2.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当局”是指根据 1973 年《城市再开发管理局法》(1973 年第 65 号法案)设立的城市再开发管理局;执照是指根据本法授予的维护或经营任何私人停车位的执照;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1974 年 3 月 15 日的法案补充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3 日 被许可人是指有效许可的持有人; park 及其语法变体,就车辆而言,是指将车辆带到静止位置并使其等待以用于任何目的;停车位是指道路的任何部分或根据本法规定在其上或在其中获准停放车辆的任何其他地方;私人泊车位是指由政府以外的任何人拥有或占用并用于停放十辆或更多汽车的任何土地或处所或其部分;总监指停车场总监或根据第 6 条委任的副总监或助理总监;车辆是指任何机械推进或其他方式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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