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3342016 于 2016 年 7 月 15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334 号《健康产品法》(第 122D 章)《2016 年健康产品(医疗器械)(修订)条例》 经卫生部长批准,健康科学局行使《健康产品法》第 72 条赋予的权力, 制定以下法规 引用和开始 1. 这些法规是 2016 年健康产品(医疗器械)(修订)法规,于 2016 年 11 月 1 日开始实施。法规 2 的修订 2. 2010 年健康产品法规 (GN) 第 2 条第 S 4362010 号)条例(主要条例)被修订(医疗器械)(在这些 (a) 中删除了当局网站定义中可能不时更新的词语;(b) 插入,紧随其后体孔的定义,以下定义临床目的是指该法案第一附表第 1 项第二栏所述的任何特定目的; 2(1) 临床研究具有与 2016 年健康产品(作为临床研究材料的治疗产品)(G.N. S 3322016号);; S 3342016 2 (c) 的规定,在体外诊断产品的定义之后立即插入以下定义 机构审查委员会是指一个独立的机构,其成员为 (a) 由医学、科学和非科学组成,其职责是在批准和提供审查、方案、对修正案的持续审查以及用于获得和记录受试者知情同意的方法和材料中,确保保护受试者的权利、安全和福祉; (b) 当 2015 年人类生物医学研究法案(2015 年第 29 号法案)第 4 部分生效时,根据该法案任命; (d) 在注册药剂师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即作为试验的受规管临床研究是指任何临床 (a) 由管理局授权,或通知管理局以及根据公认的第 8 或 9 条发出的通知2016 年健康产品(临床试验)条例(G....
健康产品(医疗器械)(修订)条例 2016 S 334/2016pdf预览版健康产品(医疗器械)(修订)条例 2016 S 334/2016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