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S 592/2012 年建筑控制(认可检查员和认可检查机构)(修订)条例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2年
1 S 5922012 于 2012 年 11 月 30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 2012 年第 S 592 号建筑控制法(第 29 章)建筑控制(认可检查机构和认可检查机构)(修订)条例 为行使建筑控制法第 49 条赋予的权力,国家发展部长特此做出以下规定规例引述及生效 1. 本规例可引称为 2012 年建筑管制(认可检验员和认可检验机构)(修订)条例,并于 2012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条例 7 的修订 2. 条例 7(1) 《建筑控制(认可检查员和认可检查机构)条例》(Rg 2)(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被修订 (a) 删除单词;并在(a)项的结尾处以句号代替; (b) 删除 (b) 项。修订第 7A 条 3. 修订主体条例第 7A 条,删除第 (1)、(1A) 和 (2) 款中出现的地下建筑工程一词,并在每种情况下代以岩土建筑工程。 S 5922012 2 修改第8 条 4. 修改主体条例第8(2)条,删除地下建筑工程,代之以岩土工程。修订第 9 条 5. 修订主体条例第 9(2) 条,删除地下建筑工程一词,并在每种情况下代之以岩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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