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三轮车登记)规则 2001 S 444/2001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1年
道路交通(三轮车注册)规则 2001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三轮车注册 No. S 444 道路交通法(第 276 章) 2001 年道路交通(三轮车注册)规则 行使各节赋予的权力《道路交通法》第 10 条、第 34 条和第 140 条,通信和信息技术部长特此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可被引用为 2001 年道路交通(三轮车登记)规则,并将于2001 年 9 月 14 日 三轮车的登记 2.(1) 作为任何三轮车的所有人的每个旅行社,如果打算将三轮车用于其进行的任何旅行,应向注册处申请三轮车的登记。 (2) 旅行社可根据第 (1) 款提出单一申请,注册一批 50 辆或以下的三轮车。 (3) 每项三轮车的注册申请,均须以处长规定的格式及方式提出。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1 年 9 月 13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4) 三轮车的注册费用应为 (a) 如果申请注册不超过 33 辆三轮车,( b) 申请注册一批 34 至 50 辆三轮车的,每辆三轮车 15 辆;或批次为 500。 (5) 处长可酌情就任何三轮车或成批三轮车全部或部分免收第 (4) 款所述的注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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