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 年药品(许可、标准规定和费用)(修订)条例 目录 颁布配方 1 引用和开始 2 新条例 1A 3 条例 2 的修订 4 条例 3 的修订 5 第五附表的修订 S 496 药物法(第 496 章) 176) 1998 年药品(许可、标准规定和费用)(修订)条例 为行使《药品法》第 15 和 74 条赋予的权力,卫生部长特此制定以下条例 引用和启动 1. 这些条例可能是引用为 1998 年药品(许可、标准规定和费用)(修订)条例,并将于 1999 年 9 月 1 日开始实施。新条例 1A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1998 年 9 月 25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6 日 2 . 药品(许可、标准规定和费用)条例(Rg 6)(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是相同的通过在第 1 条之后立即插入以下规则定义 1A 来确定。在本规例中,中成药与药物(传统药物、顺势疗法药物及其他物质)(豁免)令 (O 6) 具有相同涵义。修改第 2 条 3. 修改主体条例第 2 条 (a) 删除第一行中的 The 一词,代之以第 (2) 款的限制,the; (b) 将该条例重新编号为该条例的第 (1) 款,并在其后立即插入以下第 (2) 款。如下 (a) (b) (c) 除第 8、9(2) 和 11 段外,附表 2 所列的那些条文;许可证持有人在处理其许可证下的任何药品时应事先获得许可当局的批准,并且他应在许可当局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可能需要的信息和文件由发牌当局;许可证持有人不得进口、销售或供应与许可证有关的任何药品的规定,除非 (i) 许可当局根据其许可证处理该药品的批准在以下情况下继续有效医药产品的进口、销售或供应(视属何情况而定); (ii) 他遵守适用于进口、销售或供应药品的任何成文法律(视情况而定);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1998 年 9 月 25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6 日,以及 (d) 许可证持有人不得出售或供应与许可证相关的任何药品,除非他已提交给许可当局在药品托运货物进口后 2 个月内提供以下文件 (i) (ii) 《毒药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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