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中心镇议会(管理和服务费)章程 1997 年颁布一级方程式的目录 引证和开始 2 管理和服务费 3 商品和服务税 4 撤销 S 444 市议会法案(第 329A 章)附表1997 年城市中心(管理和服务收费)条例 为行使《镇议会法》第 24(1) 条赋予的权力,市中心镇镇议会特此制定以下章程 引用和开始 1. 这些章程可被引述为 1997 年市中心镇议会(水利和服务费)章程,并于 1997 年 10 月 1 日开始实施。 水利和服务费 2. 任何住宅或商业物业中每个单位的每个业主或租户,以及每个业主或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附属立法补充文件中的任何市场或食品中心的每个摊位的租户 1997 年 9 月 26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 2022 年 2 月 6 日 市中心镇应在每个月的第一天向镇议会支付附表中规定的适当水利和服务费。商品和服务税 3.(1) 附表第 1 项至第 6 项规定的管理和服务费包括根据《商品和服务税法》(第 117A 章)对服务征收的商品和服务税须支付该等管理及服务费。 (2) 附表第 7 至 13 项规定的管理费和服务费不包括根据《商品和服务税法》(第...
市中心镇议会(管理和服务费)附则 1997 S 444/1997pdf预览版市中心镇议会(管理和服务费)附则 1997 S 444/1997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