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法修正案

相关行业:法案修订版本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4年
《商业法修正案》(第 388 章) 目录 长标题 1 书面保证不会因对价未以书面形式出现而无效 2 担保人承担有权转让债权人持有的所有证券的责任,并有资格代替债权人 3 简称 立法历史 商业法修正案(第 388 章)(原法令 19 20 Vict., c. 97) 1994 年修订版(1994 年 5 月 20 日) 修改影响贸易和商业的法律的法案。 《英国法律适用法》(第 7A 章)使本法适用的日期。书面保证不会因对价不存在而无效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94 年 5 月 20 日出版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1993 年 11 月 12 日 1. 任何人不作特别承诺回答另一人的债务、违约或流产,以书面形式并由被指控方或他合法授权的其他人签署,应被视为无效支持诉讼、诉讼或其他程序仅以该承诺的对价未以书面形式出现,或根据书面文件的必要推论,向应作出该承诺的人提出指控。英国第 3 节 担保人,其履行有权转让债权人持有的所有证券并代替债权人的责任 2. 为他人的债务或义务提供担保,或与他人对任何债务承担责任的每个人应支付该债务或履行该义务,有权将债权人就该债务或义务持有的每项判决、专项或其他担保转让给他或代表他的受托人,无论该判决、特殊性或其他担保在法律上是否应被视为已通过支付债务或履行义务而得到满足,并且该人应有权代替债权人,以及在任何诉讼或其他程序中,在法律或衡平法上,使用所有补救措施,并在必要时使用债权人的名义,以从主要债务人或任何担保人、协约人或代写人,视情况而定, 对应如此支付该债务或履行该义务的人所支付的预付款和遭受的损失的赔偿,以及该担保人如此支付或履行的该等付款或履行不得在他采取任何该等诉讼或其他程序的情况下提出抗辩,但前提是任何担保人、共同承包人或代码委托人均无权通过上述方式从任何其他担保人、共同承包人或代码委托人处获得超过最后提及的人在双方之间应承担的正当责任的公平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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