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船(油污)(强制保险证书)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附表 立法历史 3 证书费用 4 证书的取消和交付 商船(油污)法(第 180 章,第 14 节) 商船(油污)(强制保险证书)规例 Rg 1 1990 年修订版(1992 年 3 月 25 日) 1981 年 12 月 15 日 1. 本规例可引称为《商船(油污)(强制保险证书)规例》。引文 定义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92 年 3 月 25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2. 在本法规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证书是指证明对某条船舶有效的文件该法案第 13 条适用于该节中提到的保险合同或其他担保。证明书费用 3. 附表第二栏所列的费用,须就第一栏所列事宜向海事处处长缴付。证书的取消和交付 4. 在该法案第 14 条规定的证书有效期间的任何时间 (a) (b) 获得证书的人不再是该证书所针对的船舶的船东证明书有关,他须立即将该证明书交予署长撤销;如在任何法律程序中确定发出该证明书所关乎的保险合约或其他担保合约无效或可能被视为无效,则署长可撤销该证明书,如被撤销,须应要求立即撤销该证明书交给他; (c) 与证明书所指名的保险人或担保人(或如多于一人如此指名的其中任何人)有关的情况,以致于若当时申请该证明书,署长会有权根据该条第(2)款拒绝该申请,该证明书可由署长取消,如被取消,须应要求立即交付予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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