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力和水的 1996 年第 (1) 号法令

相关行业:工业和能源立法
报告地区:巴林
发布时间:1996年01月24日
关于电力和水问题的 1996 年第 (1) 号法令 我们,Isa bin Salman Al Khalifa,巴林国埃米尔。仔细阅读宪法、1975 年第 (4) 号埃米尔法令、1980 年第 (12) 号法令规范地下水的使用、1975 年关于公共卫生的第 (3) 号法律及其修正案,以及1976 年第 (15) 号法令颁布了《刑法典》及其修订法,以及 1995 年第 (39) 号法令重组了电力和水利部,并根据电力部长的提议和水,在与修罗委员会协商并经部长会议批准后,我们​​颁布了以下法律: 第 - 第 1 条 在适用本法的规定时,下列术语具有各自旁边所示的含义:部:电力和水利部。部长:电力和水利部长。消费者:该部向其提供电力或供水服务或两者兼有的每个自然人或法人。承包商:由该部许可在电力和水领域工作的每个自然人或法人,或两者兼而有之。第 2 条 - 该部负责各种用途的电能的生产、开发、传输、分配和销售,以及水的提取和生产、蒸馏、脱盐、储存、输送、分配和销售水饮用、家庭、商业和工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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