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少年问题的 1976 年第 (17) 号法令

报告地区:巴林
发布时间:1976年04月08日
关于青少年的 1976 年第 (17) 号法令 我们,伊萨·本·萨勒曼·阿勒哈利法,巴林国埃米尔。仔细阅读宪法后,1975 年第 (4) 号埃米尔令、1976 年颁布刑法典的第 (15) 号法令、1966 年刑事诉讼法、1966 年第 (13) 号法令1971 年组建司法机构,并根据司法和伊斯兰事务部长的介绍,并经部长会议批准,颁布了以下法律: - 一般规定 第 - 1 - 本法规定的少年是指在犯罪时或在其中一个犯罪案件中未超过整整十五个日历年的人。第 1-2-1 条 如果他被发现是乞丐。提供琐碎的商品或服务,或任何其他不适合作为重要生计来源的东西,都被认为是乞讨。 2- 如果他曾经逃离教育或培训机构。 3- 如果他行为不端,背弃父亲、监护人、受托人的权威,或在其父亲或监护人死亡、缺席或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背弃母亲的权威。他的父亲、监护人、受托人或母亲, 视情况可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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