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 年第 (5) 号关于预备役部队的法令

相关行业:军事部门立法
报告地区:巴林
发布时间:1987年03月12日
我们,巴林国埃米尔伊萨·本·萨勒曼·阿勒哈利法。在仔细阅读了《宪法》、1975 年第 (4) 号埃米尔令、1987 年第 (3) 号埃米尔令、1976 年第 (23) 号法令,颁布了私营部门劳动法及其修正案, 1977 年第 (16) 号法令,颁布了《巴林国防军军官服役法》及其修订法,以及 1979 年颁布《服役法》的第 (23) 号法令巴林国防军中的个人及其修正案,根据国防部长的提议,并在部长理事会批准后。我们颁布了以下法律: 第一章 定义 在适用本法的规定时,下列词语和短语具有旁边所示的含义: a) 国防军:包括陆、海和空军。 b) 预备役部队:根据本法组建的预备役部队。 c) 总司令部:巴林国防军总司令部。 d) 总司令:由埃米尔任命的执行指挥国防军任务的军官。 e) 军官:每个拥有军官军衔的人,无论男女。 f) 个人:级别低于军官级别的每个人,男性或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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