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爆炸物、武器和弹药的 1976 年第 (16) 号法令

相关行业:刑事立法
报告地区:巴林
发布时间:1976年04月08日
1976 年关于爆炸物、武器和弹药的第 (16) 号法令,我们,伊萨·本·萨勒曼·阿勒哈利法,巴林国埃米尔。在仔细阅读了宪法、1975 年第 4 号埃米尔命令、1955 年武器拥有和交易法及其修正案、巴林 1958 年爆炸物法及其修正案后,并基于内政部长;经部长会议批准,我们颁布了以下法律: 第一部分 炸药条 - 1 - 禁止任何人买卖或制造炸药。包含在其成分中并由内政部长决定确定的每种物质,以及用于制造或引爆这些物质的装置、机器和工具,均应视为爆炸物。在任何情况下,它都不得获得贸易或制造许可。作为上述禁令的例外,政府和与政府签订合同的机构或公司可以建立工厂生产爆炸物,并由部长会议颁发许可证。第 2 条 未经内政部长许可,禁止进口爆炸物或类似物品,许可证上应注明获准进口的数量和种类,以及进口期限允许进口。内政部长应就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遵守的程序、规则和条件,以及爆炸物的运输和使用方式以及储存地点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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