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海关服务法》进行补充和修正的法律 立法院于 2021 年 8 月 24 日通过 参议院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批准 第 1 条。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1997 年 8 月 29 日第 472-I 号国家海关服务法”(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2018 年 10 月 18 日第 ZRU-502 号法修订)(公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最高会议,2018 年第 10 号,第 678 条;2019 年第 5 号,第 265 条,第 9 号,第 588 条;2021 年第 4 号附录)以下增加和更改: 1)在第 3 条:增加第 7 款如下:“在其职权范围内参与制定和实施措施,打击将犯罪活动所得收入合法化、资助恐怖主义和资助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扩散”;第 7 至第 13 段应分别视为第 8 至第 14 段; 2)第六条第八部分“人数”后补充“和工资基金”; 3)在第七条中:增加第四款,内容如下:“进行海关审核”;第 4 至第 12 段应分别视为第 5 至第 13 段;增加第十三款如下:“以法律规定的方式向个人和法人提供有偿服务”;第十三款应视为第十四款; 4)在第十一条中:增加第四部分内容:“海关人员在实施海关监管时,可以使用服务犬作为特殊手段”;第四部分被认为是第五部分; 5) 第 13 条第 4 部分和第 5 部分修改如下:“在特殊情况下,海关当局可以在不考虑本条第 2 部分和第 3 部分规定的要求的情况下,根据法令征聘、决议或命令,以及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的同意或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阁的决议或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海关委员会主席的命令其他国家雇员机构和组织;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国家海关委员会主席的命令,三十岁以上的公民,他们是专业的高素质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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