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条例规定了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的规定。

相关行业:欧盟法律
报告地区:斯洛伐克
发布时间:2007年
该条例的时间版本自 2016 年 6 月 15 日起生效 196 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条例 2016 年 6 月 8 日修订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条例第 196 号。 66/2007 科尔。关于船舶废物和货物残留物的港口收集设施,经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条例修订167/2009 科尔。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根据 § 2 par. 1 个字母j) 法号。 19/2002 Coll.,制定发布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近似条例的条件,命令:艺术。 I 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条例 no. 66/2007 科尔。关于船舶废物和货物残留物的港口收集设施,经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条例修订167/2009 科尔。修改如下: 1. 在第 1 段中。在第 1 款中,应在“欧洲联盟成员国”之后插入“或欧洲经济区协定的缔约国”。 2. 在第 7 节中,“欧洲共同体的行为”一词应替换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欧洲联盟的行为”。 3. 附件的标题应为:“欧盟转置法案清单”。 4. 附件中第一点改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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