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法规技术要求深度测定油垫类型类别化学车辆和拖车

相关行业:欧盟法律
报告地区:斯洛伐克
发布时间:2022年
2005 年 9 月 15 日至 2018 年 5 月 19 日生效的法规时间版本 406 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 2005 年 8 月 17 日关于某些类别机动车辆及其挂车轮胎胎面深度技术要求的法规 斯洛伐克政府共和国根据 § 2 段。 1 个字母j) 法号。 19/2002 Coll.,制定发布经修订的斯洛伐克共和国政府近似法规的条件,规定: § 1 (1) 本政府法规适用于 M1 和 N1 类机动车辆及其 O1 类拖车和特殊规定中提到的 O2。1) (2) 本政府法令不适用于历史车辆 2),这些车辆最初安装的轮胎的新胎面深度小于 1.6 毫米,并且只要它们是配备这种轮胎的轮胎仅在特殊条件下使用,几乎从未在道路上使用。 § 2 就本政府法令而言,主凹槽是轮胎胎面表面中央部分的宽凹槽,覆盖轮胎胎面表面宽度的大约四分之三。 § 3 符合本政府规定的机动车的胎面主沟深度必须至少为 1.6 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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