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最高法院的建议 2016 年 11 月 4 日 第 4 号乌兰巴托公民法院 本建议由最高法院民事庭提出。一:关于公民代表参与民事诉讼: 1.1.第一审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让公民代表参与共同解决案件和纠纷。 [1]根据《公民司法代表法律地位法》第五条规定,具有完全法律行为能力,年满25周岁,常住第一审法院管辖,未被定罪,遴选时 未参加诉讼、能说流利的蒙古语、最近一年未参加过诉讼的蒙古国公民,可被选为出庭公民代表。监察员的遴选由法院行政部门组织,统一的监察员名单由司法机构总理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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