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沙尼亚共和国关于承担和履行与国际组织成员资格有关的专有义务的法案

相关行业:行政法规
报告地区:爱沙尼亚
发布时间:2002年01月23日
爱沙尼亚共和国承担和履行与国际组织成员资格有关的专有义务的法案 2002 年 1 月 1 日通过 2002 年 1 月 23 日 RT I 2002 年 11 月 58 日生效 2002 年 2 月 11 日 经以下法案以及承担和履行的基础和程序修正与履行开发银行及其附属组织和欧洲委员会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国际组织)所承担义务有关的额外专有义务,例如债券的发行和回购。 [RT I, 23.12.2011, 9 - 生效。 § 2. 义务类型 (1) 爱沙尼亚共和国应以现金或发行债券的方式支付参加国际组织的费用。 (2) 如果爱沙尼亚共和国支付或发行债券所使用的货币对国际组织保存爱沙尼亚共和国参与记录的货币贬值,则应增发支付款项。 § 3. 债券发行 (1) 共和国政府应决定由爱沙尼亚共和国发行本法第 2 条规定的债券。 (2) 债券应在下列条件下发行: 1) 债券的面值等于国际组织向爱沙尼亚共和国提出付款要求的金额; 2) 债券是免息的; 3) 不允许转让债券; 4) 债券的回购是在国际组织的首次请求下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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