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蓄和贷款协会法

相关行业:私法
报告地区:爱沙尼亚
发布时间:1999年02月09日
储蓄和贷款协会法通过 09.09.1999 RT I 1999, 24, 357 生效 01.07.1999 经以下法案修订(显示) 第 1 章一般规定 § 1. 法案终止程序的目的。 § 2. 法案的适用 (1) 本法案适用于在爱沙尼亚建立和运营的所有储蓄和贷款协会。 (2) 除非本法另有规定,有关合作社的规定适用于储蓄贷款协会。 (3) 除本法的规定外,在债权人和信用中介法第 2 条第 6 款规定的情况下,《债权人和中介法》的规定适用于储蓄和贷款协会。 [RT I, 19.03.2015, 4 - 生效。 § 3. 储蓄和贷款协会的定义 (1) 储蓄和贷款协会是一个金融机构,其主要和永久活动是完成本法第 6 条规定的交易。 [RT I 2010, 34, 182 - 生效。 01.07.2010] (2) 储蓄贷款协会是商业协会。 § 4. 储蓄贷款协会的业务名称 (一) 储蓄贷款协会的业务名称应带有“储蓄贷款协会”的后缀,可以包含储蓄贷款所在地的行政单位或其他地名协会。 (2) 储蓄贷款协会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缩写HLÜ,而不是本条第(1)款规定的补充。 (3) “储蓄和贷款协会”一词以及在爱沙尼亚语或其他语言中具有误导性相似含义的词语或缩写不得用于他人、机构或协会的名称或名称中。...
储蓄和贷款协会法pdf预览版
储蓄和贷款协会法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