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法

相关行业:刑法
报告地区:爱沙尼亚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19日
装饰法 2007 年 12 月 19 日通过 RT I 2008, 1, 7 根据 § 76 生效。 经以下法案修订(显示) 第 1 章一般规定 § 1. 法案的适用范围 (1) 本法案确立了国家奖项由共和国总统授予(以下称勋章),其等级和描述,以及授予、佩戴、撤回和归还勋章的程序,勋章和勋章的登记程序和违法责任。 (2)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于本法规定的行政诉讼,并考虑到本法规定的规范。 § 2. 国家勋章 (1) 勋章是: 1) 自由十字勋章; 2) 国徽勋章; 3) 特拉马里亚纳十字勋章; 4)白星勋章; 5) 鹰十字勋章; 6) 爱沙尼亚红十字会勋章。 (2) 禁止设置、制作和使用徽章、荣誉或其他类似装饰的徽章。 § 3. 自由十字勋章 (1) 自由十字勋章设立于 1919 年,用于表彰独立战争期间的服役。自由十字勋章是战争中保护爱沙尼亚独立的军事勋章。 (2) 自由十字勋章分为三种类型: 1) I 级 - 授予在为保卫爱沙尼亚国家而举行的战争中服兵役的荣誉; 2) II 级 - 授予个人在保卫爱沙尼亚国家的战争中的英勇行为; 3) 第三类 - 授予在战争中为保卫爱沙尼亚国家而承认的行政和公务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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