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法

相关行业:刑法
报告地区:爱沙尼亚
发布时间:2003年11月05日
地名法 2003 年 11 月 5 日通过 RT I 2003, 73, 485 生效 2004 年 7 月 1 日 由以下法案修订(显示) 第 1 章一般规定 § 1. 法案的范围和目的 (1) 本法案规定了名称和爱沙尼亚地名的使用及其使用。 (2) 本法的目的是确保爱沙尼亚地名的统一使用和保护具有文化和历史价值的地名。 § 2. 行政诉讼法的适用 行政诉讼法适用于本法规定的行政诉讼,同时考虑到本法的规定。 § 3. 定义 (1) 命名对象是自然的或人为的地理对象。 (2) 正式地名是指依法赋予命名对象的地名或地名理事会决议批准的地名。 (3) 非官方地名是未经立法确定或未经地名委员会决议批准的地名。 (4) 通用词是地名的组成部分,它指明地名对象的类型。 (5)后缀是地名中用来区分重复地名的附加成分。 (6) 名词是没有通用词和后缀的地名。 (7) 为本法的目的,由地名的指定者分配地名是: 1) 将地名分配给没有正式名称的命名对象; 2) 改变官方地名或地名对象的空间形态; [RT I, 02.05.2013, 1 - 生效。 01.07.2013] 3) 撤销官方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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