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登记维护法

相关行业:刑法
报告地区:爱沙尼亚
发布时间:2000年06月14日
证券登记维护法案 1 [RT I, 26.06.2017, 1 - 生效。 06.07.2017] 通过 14.06.2000 RT I 2000, 57, 373 01.01.2001 生效,经以下法案修订(显示)第 1 章一般规定 § 1. 爱沙尼亚中央证券登记 [废除 - RT I, 26.06。 2017, 1 - 生效§ 11. 法案的适用范围和适用 (1) 本法案规范证券登记和其他证券行为,以及在爱沙尼亚提供服务的养老金登记管理人、账户运营商和证券中央存管机构的活动,包括爱沙尼亚证券登记册。 (2) 本法关于爱沙尼亚证券登记处和登记处的规定适用于在爱沙尼亚提供服务的中央证券存管处。本法第 23-232 条的规定不适用于在爱沙尼亚提供服务的中央证券存管机构,该中央证券存管机构根据本法第 25 条未被授予维持登记的权利。 (3) 本法适用于在养老金登记簿、爱沙尼亚证券登记簿或在爱沙尼亚提供服务的中央存管机构登记簿中作为登记条目登记的证券。 [RT I,2017 年 6 月 26 日,1 - 生效。 § 12. 中央存管处、登记处和登记处 (1) 证券中央存管处(以下简称中央存管处)是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关于改进欧盟证券结算的 (EU) No 909/2014 条例和中央证券存管处和修订指令 98 / 26 / EC 和 2014/65 / EU 和法规 (EU) No 236/2012 (OJ L 257,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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