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工作法

相关行业:刑法
报告地区:爱沙尼亚
发布时间:2010年06月17日
青年工作法 2010 年 6 月 17 日通过 RT I 2010, 44, 262 生效 01.09.2010 经以下法案修订(显示) 第 1 章一般规定 § 1. 法案的适用范围 该法案为组织提供了法律依据的青年工作。 § 2. 行政诉讼法的适用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于本法规定的行政诉讼,同时考虑到本法规定的规范。 § 3. 定义为本法的目的,应适用以下定义: 1) “年轻人”是指年龄在 7 至 26 岁之间的自然人; 2) 青年工作机构 - 由部委、乡镇或市行政机构管理的国家机构,由乡镇或市行政机构管理的机构,私法法人或合法活动是组织的企业青年工作; 3) 青年工作协会——非营利协会、非营利协会协会或基金会,其目的是团结青年工作者、青年工作机构或其他青年工作的表演者和组织者并代表他们的利益; 4) 常设青年营(以下简称青年营)——在商业登记、非营利协会和基金会登记或宗教协会登记、在州和地方政府的国家登记中登记的机构的营公法机构或法人(以下简称青年营经营者);根据负责该领域的部长颁发的青年营活动许可证,其一班时间至少为六天,并且经营一年超过60天; 5) 青年项目营(以下简称项目营)——在商业登记、非营利协会和基金会登记或宗教协会登记、在州和地方政府的国家登记中登记的机构的营公法机构或法人(以下简称项目营经营者);经市政府许可,一班工作时间不少于六天,一年最多经营六十天; 6) 青年委员会——由在农村自治市或市议会运作的具有咨询权的青年组成的参与性委员会; 7)“青年计划”是指青年工作领域的行动计划,并附有成本估算,持续一年以上; 8)“青年项目”是指青年工作领域的行动计划,附有预算,持续时间不超过一年; 9)“青年协会”是指以组织和开展青年工作为目的,其会员至少有三分之二为青年的非营利组织; 10) 青年协会协会——一个非营利性协会,其成员为青年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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