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机构和电子货币机构法

相关行业:刑法
报告地区:爱沙尼亚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17日
支付机构和电子货币机构法 1 2009 年 12 月 17 日通过 RT I 2010 年 2 月 3 日生效 2010 年 1 月 22 日由以下法案修订(显示) 第 1 章一般规定 § 1. 法案的适用范围 (1) 本法案规范支付服务和电子货币服务支付机构和电子货币机构的活动和职责以及对这些机构的监督。 (2)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于本法规定的行政诉讼,并考虑到本法和金融监管机构法的规定。 § 2. 法案的适用 (1) 本法案适用于在爱沙尼亚设立和经营的支付机构和电子货币机构、在爱沙尼亚的外国支付机构和外国电子货币机构的分支机构以及在爱沙尼亚提供支付服务和电子货币服务的所有其他人. (2) 本法也适用于爱沙尼亚支付机构和电子货币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外国的活动,除非外国法律另有规定。 § 3. 支付服务及其提供者 (1) 为本法的目的,支付服务是指个人在经济或专业活动过程中提供的以下服务: 1) 能够将现金存款存入支付账户的服务维护支付账户所需的所有操作; 2) 能够从支付账户提取现金以及执行维持支付账户所需的所有操作的服务; 3) 执行支付交易,包括将资金转移到在支付服务提供商处开设的支付账户; 4) 如果资金已作为贷款提供给支付服务提供商的客户,则执行支付交易; 5) 发行《债务法》第 709 条第 8 款规定的支付工具和接受支付交易; 6) 汇款; 7) 支付发起服务; 8)账户信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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