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机构法

相关行业:刑法
报告地区:爱沙尼亚
发布时间:1999年02月09日
信贷机构法 1 于 1999 年 2 月 9 日通过 RT I 1999, 23, 349 根据 § 142 生效。由以下法案修订(显示) 第 1 章一般规定 § 1. 法案的适用范围 (1) 本法案规定信贷机构的设立、活动、终止、责任和信贷机构的监督。 (2) 本法、金融监管局法和行政程序法的规定适用于本法规定的程序,根据理事会条例 (EU) No 1024/2013 赋予欧洲中央银行有关审慎监管的具体任务。信贷机构 (OJ L 287, 29.10.2013, p. 63). –89)。 [RT I, 02.06.2021, 1 - 生效。 § 2. 法案的适用 (1) 本法案适用于在爱沙尼亚设立、设立和经营的所有信贷机构,其母公司和子公司位于爱沙尼亚,包括金融控股公司、混合控股公司和混合金融控股公司,以及信贷机构的分支机构和代表处。 [RT I, 09.05.2014, 2 - 生效。 19.05.2014] (2) 本法也适用于爱沙尼亚信贷机构在国外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和代表处,除非其注册所在国的法律另有规定,以及外国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和代表处爱沙尼亚的信贷机构,除非爱沙尼亚国际协议另有规定。 (3) Eesti Pank 不被视为信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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