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关于传输法律援助申请的欧洲协定》的法案 于 1998 年 10 月 21 日通过 (s) 09.09.08 13:50 § 1. 批准 27 日在斯特拉斯堡签署的《关于传输法律援助申请的欧洲协定》 1977 年 1 月,爱沙尼亚共和国是 1998 年 2 月 25 日签署的缔约方。 § 2. 批准后,根据同一协定第 13 条对本协定第 6 条第 1 款 b 项作出以下保留:爱沙尼亚共和国声明不接受法文文件或附有译文的文件如果文档没有英文或爱沙尼亚语翻译,则翻译成法语。 § 3. 指定司法部为上述协议第 2 条所指的接受和请求法律援助的中央机关。声明契约元数据已更改。文本类型原文/全文;版本生效日期:01.06.2002(引入 e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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