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外国法律信息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批准法

相关行业:诉讼法
报告地区:爱沙尼亚
发布时间:1997年02月19日
批准《欧洲外国法律信息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第 19 (1) 条通过的法案'是。 (2) 批准后,作出以下声明: 1) 根据公约第 2 条第 3 款,接收机构和发送机构应为司法部; 2) 根据《公约》第 3 条第 2 款,爱沙尼亚的司法机关是法院、检察院、司法部、内政部和海关局。 § 2. (1) 批准 1978 年 3 月 15 日在斯特拉斯堡签署并由爱沙尼亚共和国于 1996 年 5 月 3 日在斯特拉斯堡签署的《欧洲外国法律信息公约附加议定书》。 (2) 在批准后,作出以下声明: 根据议定书第 5 条第 (1) 款,爱沙尼亚共和国声明它仅受议定书第一章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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